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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系列

   蔡海宁高级律师是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网上,输入“蔡海宁”三字,搜索出近千条的信息,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电信法律热点问题。本网站现将其中的8篇访谈录汇集于此,呈现给关心电信法律的各位人士。

    蔡律师近年来极为关注这一领域的各种热点问题,从电信的根本法律——电信法的立法到各种电信业务,从运营商的电信基础业务到电信的增值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均可见其旗帜鲜明、一针见血的视角和观点,因此,不仅是传统的媒体“新华社”、“信息时报”、“南方日报”、“广州电视台”、“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广州人民广播电台”纷纷来采访蔡律师,各大知名网站搜狐、新浪及各电信专业网站也纷纷登载相关的报导,蔡律师因此也成为业界电信法律访谈中的新闻人物。

    8篇访谈录的要点如下:

一 《电信法》起草提速 资费及互联互通监管成主要内容

—— 蔡海宁认为:《电信条例》里互联互通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电信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 综述:《电信法》出台有望填补三大法律空白

——法规催生独立电信监管机构  ……  运营商的牌照是“一朝拥有,天长地久” ……法律缺失的竞争不是有效的竞争

三 综述:地方条例难管电信企业

——地方电信立法一是立法权有限制;二是执行有困难。电信属于:“全程全网”的行业,跨区域特点明显。  
                  
四 广东首部电信条例最快年内出台 审议中出现争议

——“进了洞房,才问该不该结婚”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形容相关争议

五 手机资费实施网内价和网外价会否被中止

——  (涉嫌价格歧视,话费“差别定价”再引争论)差别定价是电信运营商的一种竞争手段,因为运营商的网络投入,提供服务本身是有差别的……实习差别定价是合理的

六 广东试验号码隐藏业务  解决来电显示隐私问题

——“来电隐藏”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目前尚难界定,主要是“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并未对此达成具体的协议条款

七 白马大厦再装中国电信电话节外生枝

——产权者是否有权选择运营商,蔡海宁认为现有我国电信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用户才具最终选择权。


八 《白马千部电话换号起风波》追踪

——最关键之处是电话的报装人:如果白马市场统一报装的话,白马有权得更改。但如果原有电话是业主本人申请安装的话,则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不容许扼杀的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一

“白马”电话换号再起波澜  

【news.dayoo.com 2004年10月17日 14:47   来源: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闻戈)广州白马服装市场将全部商铺电话号码,从电信更改为铁通,从而引起业主质疑一事(详见本报9月26日A6),近日再度出现波折。昨天,广州电信获准到现场重新安装原电话号码仅一天后又被“叫停”。由于电信业竞争而引起的这一争端将以何种形式解决,备受各方关注。电信放号仅维持了一天

  昨日,白马服装市场有业户向信息时报反映,电信公司在白马商场的放号停止了,使得一些希望恢复原号码的用户无法报装。据介绍,前天上午开始,商铺业主就可以选择恢复原固定电话号码,但是一些原本打算在昨天才申报的业户却吃了个“闭门羹”———设在商场8楼的广州电信业务受理点又撤走了。

  上月底,广州白马服装市场由其物业管理公司安排,把大厦内超过1600部商铺和写字楼电话,从原中国电信线路一致改为中国铁通。一些租户投诉说,电话号码骤然改变带来了不便,市场剥夺了业主选择权。后经各方多次协调,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了号码,而一度“退场”的广州电信也获准在前天进场,受理重新装机。

  对于放号忽然“叫停”,广州电信现场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是因为接到了白马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但具体原因并不明白。这位人士说,根据广州电信白云分局与“白马”此前不久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电信从昨天开始将在连续5天内受理商铺电话安装,仅昨天已受理了近300用户申请。不过,放号仅一天就被迫停止,白马口头通知电信要在明天“再谈”。“既然备忘录已签好,我们不明白为何还要多番协商”,这位人士显得有点无奈。谁有最终“选择权”?

  据了解,这次更换电话号码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一些业主希望保留原号码,但市场方面宣布所有电话必须统一改为铁通线路。上月20日,“白马”发给租户的《关于改用铁通电话的通知》上说,这次改号是“为业主提供优质价廉的通信服务”,为不影响业务联系铁通将在电话上提供一个月改号通知。

  对于有用户对“选择权”的质疑,广州铁通白云分局经理李革平表示,白马原来使用的电信电话,是由白马市场的名义统一向电信报装的,白马完全有权改变运营商。既然白马市场有安装铁通电话的需要,铁通也乐意向他们提供服务。

  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认为,现行的《电信条例》明确了用户对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具有选择权。白马这次电话的争议,最关键之处不是电话线路的产权,而是电话的报装人:如果电话是白马市场统一报装的话,白马有权利更改。但如果原有电话是业主本人申请安装的话,则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不容许扼杀的。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二

手机资费实施网内价和网外价会否被中止

【出处:信息时报 [04-7-13 9:35]  作者:伍健文】  

  话费“差别定价”会否被叫停

  上周,信息产业部在北京举行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人会议,对“差别定价”问题进行专题讨论。有关规范“差别定价”话题再次引发争论。

  对用户打电话实行“网内价”、“网外价”,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4号文件,以加强资费监管尤其是遏制不正当竞争,使得这一话题再次成为业内争议的焦点。对此,广东电信监管部门及几家主要运营商则有不同的看法。

  监管部门:对“差别定价”正在听取意见

  上周,信息产业部在北京举行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人会议,对“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信息产业部有可能在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之后,对“差别定价”问题进行新的规范。甚至有分析认为,“网内网外价”可能就此叫停。

  6月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向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4号文件),以加强内部电信资费的管理,包括对电信运营商所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加强监管,其中就包括“利用不合理的差别定价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过,对于如何才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定价”,无论是上述文件和现行的电信法规,均未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网内和网外的通话,实行区别定价,目前已经成为了运营商普遍采用的竞争招数。在广东,包括电信、移动和联通在内的三大运营商,均在资费上采用了不同程度的“差别定价”。例如固定电话拨打固定电话,前三分钟总共0.22元,而打手机则收取0.2元/分钟;手机套餐,例如广东移动“大众卡”,普通时段拨打网内0.16元/分钟,拨打网外0.22元/分钟,广东联通“如意通风行卡”拨打联通网内0.10元/分钟,网外则0.20元/分钟。

  运营商:监管应区分不同情况

  据记者了解,目前业内和消费者对于差别定价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区别定价是主导运营商利用大网的天然优势打击对手,甚至是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但也有人认为,差别定价是正当的竞争手段,因为网内网外通话两者成本并不一样。

  广东移动市场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差别定价”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它最大的原因是网内和网外通话有着不同的成本,例如手机拨打固定电话,移动和联通需要按照0.06元/分钟向固网运营商支付结算费,移动和联通之间互相拨打电话也需要结算,但是手机拨打网内则不需要支付这笔结算费。所以按照网内网外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反而网间结算费目前是否合理,才值得讨论。

  但是,广东联通副总经理杨为荣认为,目前电信业普遍采取的“差别定价”,除了运营商网间结算的不对等造成成本不一的原因之外,确实也有存在“价格歧视”的因素。他认为,消费者在不同运营商的网络之间通话,享受的服务和价格都应该是平等的,而部分套餐进行“差别定价”,则给用户带来了选择的壁垒。

  而广东电信市场经营部总经理钟平则说,个别运营商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出于成本的考虑,网内网外差别定价也是有道理的,不能过分简单地归结为“价格歧视”。加强资费监管是值得欢迎的,但监管部门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差别定价不能搞“一刀切”。

  消费者:对“差别定价”持不同看法

  对于“差别定价”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消费者,发现用户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如广州的手机用户文小姐认为,自己可以接受话费“差别定价”,因为毕竟主导运营商网内用户会比网外用户多,优惠网内的用户是应该的。

  但另一位用户小陆则认为,“成本”不应该是运营商“差别定价”的唯一理由,因为,目前网内和网外的成本差价不一定有话费的差价大,而且,“差别定价”涉嫌“价格歧视”。

  律师说法

  尚未有法律对此清晰界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实行网内网外差价,本身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价格不一致并非全部属于价格歧视或者不正当竞争,因此,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对待此类问题时慎重和客观。

  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海宁认为,差别定价是电信运营商的一种竞争手段,因为不同运营商的网络投入、提供的服务本身是有差别的,因此按照涉及到不同的电信网间通话,实行差别定价是合理的。我国电信行业从一开始就实行“不对称管制”政策,因此不同网络的消费者之间享受的电信资费,从一开始就不一样,例如在资费上联通用户可以比移动用户便宜一些。

  蔡海宁认为,只要保证用户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仅按照网内网外区别定价是合理的,而且也可以按照不同的用户群差别定价,例如对于学生群体实行优惠。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三

综述:地方条例难管电信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0:01 南方日报】

  一部《电信法》,盼了24年仍然“难产”。现行的我国《电信条例》,在电信市场风云激荡的变迁面前,日渐显出其模糊与无奈。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上周,当《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社会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然而,审议中爆发出的争论也许更具意义。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之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提出,广东省进行电信的地方立法,将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立法权有限制;二是执行有困难。首先,电信企业都是中央垂直管理,而且是上市公司,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如果与广东省的电信条例发生冲突,执法部门会遭遇“两难”境地;再者,电信属于“全程全网”的行业,跨区域的特点明显。

  这番话道出了人们最大的担心:地方性条例管得了电信企业吗?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事实上,地方上虽然对电信有立法权,但可以腾挪的空间并不大。比如,一些委员与代表在审议草案时,激烈炮轰手机双向收费。而尴尬在于,电信资费标准和资费模式的确定,权在国家,地方上根本无从改变。

  现在,全国各地都成立了通信管理部门,但从监管的实际效果来看,常常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电信企业恶性资费大战,网间通信互相“使绊子”,甚至砍光缆、锯铁塔等事件屡禁不止。个中原因,与法制不够健全、法规条文不够细、可操作性不强等有直接关系,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电信业本身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的改革与重组所引发的激烈变化,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不过,话说回来,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制定地方性的电信法规,有胜于无。

  正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古伟中所言,随着电信运营商由过去的寡头垄断向多家竞争转变,新业务不断涌现,一些不规范的市场手法也开始抬头,侵犯用户权益的事情也开始涌现。例如,一些电信企业限制用户选择权,拒绝提供话费清单、发票,不良短信、垃圾短信扰乱群众生活等。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我们的法律法规的确到了应该“与时俱进”的时候了。毕竟国家的《电信法》最近还难以出台,现行的法规又难以适应新的变化,如果能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对规范市场和保护用户权益做出一些尝试和努力,这未尝不是好事。(巫伟)

  相关链接

  《广东省电信条例》提交审议

  《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共有七章55条,其中对不良短信的监控、网间互联互通、逾期电话卡剩余话费处理办法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顺利通过,该条例最快可以在今年内出台。

  其中较受瞩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号费要坚决取缔

  第10条:如果擅自拍卖电信网码号,向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收费要列明细

  第22条:电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要告知用户“项目、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和取消服务的工作流程”,并且其发票和收据“应当详细列明清晰易懂的收费项目及单价”。

  网络维修要预先通知

  第24条:因网络维修、改造或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3日告知用户或在当地报纸或电视台发布公告,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而因此终端电信服务的,应减免期间用户相关费用。

  不得强行为用户定制服务

  第25条“未经用户明示同意”,运营商不得为用户开通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搭售电信服务、产品,或强制、误导用户使用电信服务”。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至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间互联要求“同等质量”

  第29条: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可能影响对方网络用户通信,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同类业务”。

  有害短信24小时删除

  第51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通过其网站发布的公共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短信息服务系统向用户播发的公共短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审核后发布,出现有害信息时,应在24小时之内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四

白馬大廈再裝中國電信電話節外生枝
                                         林華傑
【來源:广州人民广播电台新聞部7點新聞早報   2004-10-18 08:05:14 】

    本台記者林華傑報道:白馬大廈業戶昨天16日反映﹐廣交會期間竟然無電話可用。
   據瞭解﹐9月22日白馬大廈管理處已經向業戶發出通知﹐將全大廈1650多門中國電信電話改為鐵通系統電話﹐并在24日晚上實行了線路切割﹐商定在15日開始進行報裝電話受理服務﹐但白馬大廈有關方面卻在16日突然宣布16日﹑17日都不準備電信進場切割施工﹐并表示將于明天(18日)與電信商談後再作決定。
    廣州鐵通有關人士認為﹐白馬大廈的電話的產權屬於白馬大廈﹐產權擁有者有權選擇運營商。而廣東省電信用戶委員會委員﹑廣東徑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海寧認為﹐在這個問題上﹐產權并不是最重要的﹐現有的我國電信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用戶才具最終選擇權。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五

广东首部电信条例最快年内出台 审议中出现争议

                                  【2004-06-01 15:10】

  南方网讯 上周,酝酿3年之久的《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进入了出台前的关键一环,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参与审议的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如果顺利通过,该《条例》最快可以在今年内出台。不过,在审议的过程中意外地出现了意见分歧,使得这部《条例》的出台出现了悬念。

  三大原因促使广东立法

  参与了《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修改建议讨论的人士之一,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副主席、广东省电子邮政局局长黄文标告诉记者,如果该《条例》能够顺利通过的话,预计最快可以在今年内出台。据记者了解到,这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的审议,已经在上周五正式结束。

  对于这部酝酿了长达3年之久的《条例》,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古伟中在关于制定这一《条例》的“说明”中提到,现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是1993年通过的。但11年以来,广东邮电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1998年邮政和电信分营,析出邮政职能;1999年电信重组,析出移动和寻呼业;2000年政企分开,析出企业职能,成立广东省电信公司,随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为监管机构成立。不但邮政和电信两大行业间有明显差异,而且《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邮电管理局”也已撤销,因此广东省人大把“电信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

  第二个原因是,目前广东的电信市场存在不少问题,需进一步规范,立法很有必要。例如,电信企业限制用户选择权、拒绝提供话费清单、发票等,侵犯用户权益;有的电信企业不执行国家资费政策,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互通故意拖延和“通而不畅”问题未彻底解决;不良短信息、垃圾短信息扰乱群众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等。

  第三个原因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家在这方面立法尚不完善,现存条例又明显过时的情况下,信息安全监管存在真空,不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

  《条例》审议过程出现争议

  不过,在上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在这一些问题上却出现了分歧,甚至有委员质疑该《条例》有没有出台的必要。

  “进了洞房,才问该不该结婚。”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之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这样形容关于这一《条例》该不该出台的争议。

  蔡海宁认为,目前国家已经有一部《电信条例》,如果广东省再进行电信的地方立法,那么,操作起来主要有两大难题:一是立法权有限制;二是执行有困难。首先,电信企业都是中央垂直管理,而且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和广东省的电信条例相冲突,执法部门将会遭遇“两难”境地;再者,电信属于“全程全网”的行业,跨区域的特点明显。因此,他担心这一《条例》不一定能顺利通过。

  不过,广东省电子邮政局局长黄文标则认为,该《条例》是有积极意义的。广东省是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最早的省份之一,电信业在近年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在不少方面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创新了规定,例如,用户话费清单的规定是源于用户的呼声,短信息等电信增值业务的新规定等。黄文标认为,只要该《条例》和国家条例不冲突,就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新的探索。

  热点时评

  《条例》出台“胜算”几何?

  广东首部地方电信法规《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尽管在酝酿阶段已经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但是在提交了广东省人大审议时仍然出现意见分歧,多少有点让人始料不及。究竟这部《条例》是“好事多磨”终将面世,还是“命中注定”胎死腹中,还要拭目以待。

  “反方”的担心,自然是有道理的,在国家电信体制尚未健全,国家首部《电信法》也将呼之欲出之时,一部地方的法规有多大的能耐,的确值得推敲。然而,“正方”的意见却也是掷地有声,甚至博得了不少普通老百姓的支持。这,也许是就是其“胜算”的关键所在。

  在《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总则”第一条,有一个微妙的变化:立法目的“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建议改为“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

  一位参与提交修改意见的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无论是国家现行的《电信条例》还是《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其目的首先是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然后才是保护用户权益和企业利益。而《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希望把这一次序“调”一下,把“用户权益”放在前面。的确,贯穿整部条例,大部分“创新”都是针对广东用户遇到的新问题,从保护用户角度出发而制定的。

  电信行业存在着较高的技术门槛,企业和用户之间关系的“不对等”仍然十分明显。譬如,话费计费是否准确,现一般以运营商的系统为准;网间通话不畅的原因,用户也无法凭肉眼观察。而现行的法规,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存在着太多的“无能为力”之处:在调查取证时,监管部门甚至连运营商的机房都无权进入,谈何保护用户权益?

  因此,站在广东地方的角度,也许全国的电信业体制、宏观的法律环境是暂时无法改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广东省不可以有所作为。出台《广东省电信条例》解决新的、微观的问题,将其作为现行法规的补充,在《电信法》出台前的过渡阶段,相信仍然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编辑:林洁珊  作者:伍健文 新闻来源:信息时报】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六

《电信法》起草提速 资费及互联互通监管成主要内容

                    【原载http://www.cnii.com.cn/20030915/ca208595.htm】
                                 (2003-11-11 13:50:40)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日前宣告出任《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这使备受关注的中国第一部电信行业法《电信法》出台提上日程,有消息说,该草案可望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

要员坐镇加速出台

据悉,信息产业部日前定出了《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的几位重要成员,其中信息产业部部长兼国信办主任王旭东出任《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信产部副部长奚国华任副组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吴基传为顾问。三位身处重职的官员坐镇,有望使起草过程长达23年的《电信法》加速出台步伐。据称,该草案最快可望在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走进立法程序的第二步。

首部法律关乎用户权益

有消息人士透露,伴随《电信法》的出台,运营商对部分基础电信业务自主定价范围有望扩大,基础电信业务进一步向外资开放,将引发更激烈竞争。如何规范“价格战”,保证用户利益也防止不正当竞争,将是《电信法》主要内容之一。今年来三大运营商在广东的价格战空前激烈。据统计,本地移动运营商各品牌实际通话费分别下降了20%以上,最近广州移动“神州大众卡”广州联通“南粤广州卡”甚至在本市范围内实行了“单向收费”,直接对现行资费政策发起“挑战”。

另一主要目的是依靠《电信法》保障互联互通。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最近公布的第二季度用户申诉统计,二季度接到583件申诉中,“网间”通话质量成为主要问题之一,其中最突出的是拨打IP、卡类业务接通率低,占本季申诉总量约50%。例如在广州,移动(主要是神州行)用户反映不能在手机上用电信IP接入号17909。而电信用户则反映在固话上使用其他运营商IP业务时,经常拨不通或很难拨通。

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蔡海宁认为,目前《电信条例》里关于互联互通的规定有6条,但多为原则性表述,而且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调整监管部门和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未上升到人大立法的层面。《电信法》由此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观察电信监管悄然发生两大变化

有运营商人士认为,《电信法》起草提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部门正着手收紧掌控力度。事实上,今年来一系列动作,显示了通信监管正在发生微妙变化,主要集中两大方面。

变化之一是,资费监管强调报备制度。最近,广东省通管局向运营商发文,要求严格执行电信资费报备手续,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其资费调整或短期促销(如套餐、送卡、直接下调资费、预交话费送话费等),需报送通管局审批。

“资费报备制度,主要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非单纯阻止运营商降价”,通信管理局一位人士一语道破天机。电信资费逐渐走向市场定价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而监管部门的角色也在悄悄转变。

而另一变化在于,对运营商间互联互通的监管也空前加强。网间互联互通的问题突出,影响了通信质量,侵害了用户权益,已引起了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事实上,为监管部门的“铁腕”治理互联互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成了《电信法》出台显得非常迫切的一大原因。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七

广东试验号码隐藏业务 解决来电显示隐私问题
            
              【《世界计算机》IT.ICXO.COM ( 日期:2004-09-15 08:50)】


  广东几大运营商正小范围试验 法律界人士认为“来电显示”服务协议和相关法律存在空白


  时报讯 (记者 伍健文) 手机来电显示每月需要交纳6元月租,但如果来电号码再也看不见了,“来电显示”这一服务是不是打了折扣?日前,记者获悉,广东几家运营商正在“曲线”介入一种称为“来电隐藏”的手机业务,主叫用户的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开始浮出水面。

  现状 曲线“试验”来电隐藏

  手机用户朱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手机最近不时接到“不知名”的电话,屏幕上只显“电话接入”,而无具体号码。接通后,对方并不说话,朱先生只能把电话挂掉。当他想循来电话号码回拨时,却不知道对方号码。朱先生后来换了一部手机,仍然会接到类似的“隐藏号码”的电话。他认为,尽管这可能是因为网络的问题,但是不能显示对方号码,却让自己不大放心。

  记者从广东几大运营商获悉,目前的确有“号码隐藏”这一业务,但是基本上属于“试验”阶段,尚未大范围向用户开通。广州移动的人士说,“主叫隐藏”是按照中国移动集团的总体部署进行的,只是对全球通“金卡”以上客户和个别特殊或者重要客户(如政府领导等),该业务不收费,但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办理。而普通用户,则不能办理。

  而另一运营商广州联通,最近则向其CDMA用户大范围推出了另一种形式的“号码隐藏”。据其市场部一位人士介绍,这种业务能使被叫用户手机上,显示的不是主叫用户的手机号码,而是另一个号码(由SP,即服务商分配),以满足部分用户不希望透露真实手机号码的需求。“完全不显示号码的功能现在也有,但我们不会推广”,这位人士说。

  而固网领域,据记者了解,目前固定电话也在小范围“试验”号码隐藏这一业务,而且暂时不收费。不过,广州电信方面表示,目前不对外推广。

  质疑 隐藏与显示是否“矛盾业务”

  “隐藏号码不是与来电显示自相矛盾吗?”,不少用户提出了疑问。手机用户王先生认为,来电显示是一种收费的业务(月租6元),如果自己接到的来电都被“隐藏”了或者部分号码被隐藏了,这一服务等于失去了本来的效果,至少是打了折扣,是运营商违反合同的行为。

  更有手机用户担心,如果把“来电隐藏”业务向社会大规模推广,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利用这一功能骚扰其他用户,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对此,运营商的人士认为,目前一部分用户(尤其是特殊行业的用户)的确有保证隐私的需求,例如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门。从另一方面说,“来电隐藏”尽管是保护主叫用户的权利,同时也是削减了被叫用户权利。不过,由于每一位用户均会拨出电话也会接听电话,从逻辑上应该说是已自然平衡了用户的利益。

  至于用户担心引发社会问题,广州联通市场部一位人士说,他们目前推出的“号码隐藏”,用户是可以按照所显示的另一号码回拨的。如果有用户利用这一业务骚扰别人,通过交换机或后台设备,完全能查到其通话记录和真实的号码。

  说法 新业务凸现电信法律空白

  “其实,即使没有来电隐藏这一业务,来电显示也没有百分百实现。现在境外,例如我国港澳台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的来电,内地运营商的交换机可能也无法翻译对方号码,所以也不能在手机上显示出来的”,运营商内部一位人士说。

  那么,“来电隐藏”是否属于服务内容减少,而违反了《合同法》?对此,广东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委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认为,目前尚很难界定,这主要是因为运营商目前提供的“来电显示”业务,并无具体的协议条款,规定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是笼统的“来电显示”四个字。所以他认为,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不过,蔡海宁认为,如果消费者认为有需要,运营商应该在提供“来电显示”业务的同时,制定、签署和执行详细的协议条款。

  原广东联通总工程师廖晓滨先生则认为,推出来电隐藏是运营商的一种经营行为,由于《电信法》尚未出台,此类业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很难界定其合法与否。但他认为,运营商推这一业务,要认真斟酌,不能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信息时报

蔡海宁律师媒体访谈录之八

综述:《电信法》出台有望填补三大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 17:52 信息时报】

  本报记者 伍健文

  目前,我国首部草稿《电信法》虽然尚未披露,不过根据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高层对其立法原则的描述,行内人士仍然大致清楚其立法的思路。对于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益而言,广东法律界、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人士各有不同意见。


  业界观点

  广东电信有关负责人:

  更有效保证用户网间通话畅顺

  我认为,当前网间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主要在两点:一是义务和市场格局不对等。在市场格局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两家移动运营商已经做大做强。但现行互联管理规定上,只明确了占固网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应尽的义务,而移动运营商在互联互通上应尽的相关义务没有真正体现。

  其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互联互通所涉及的领域不仅仅只是一个网络与多个网络的连接,还涉及到经济(利益合理分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信令、链路、计费等)和法律法规(界定)等诸多领域,同样须经由若干个独立网络互连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全程全网的通信。

  相信《电信法》的出台,会为上述症结找到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对于保障网间互通和用户权益是有帮助的。

  跟其它省份一样,广东目前也是资费战不断。从短期来看,消费者确实从价格战中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这其实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任何一个行业要健康发展,必须维护一定水平的利润,特别是像通信这样的高科技企业,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做保证,企业正常的科研、技术更新将无法进行。而失去理性的恶性价格竞争,甚至会使企业连正常的生产成本都收不回来,为了生存,企业只能以牺牲技术、服务和质量为代价,而原先对消费者的承诺也将无法兑现,这样,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另一方面,通信方面的用户投诉涉及到的技术和政策层面的问题确实比较复杂。一部立足于整个通信行业实际而制定的《电信法》可能更能有效地保护通信用户的权益。

  电信方观点精选

  事实上,在行业内除了互联互通问题比较突出外,恶性价格战、超范围经营、违反号码管理规定等违规行为也屡有发生,这些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对其他运营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不仅是消费者,运营商本身也呼吁《电信法》的尽快出台,加大有效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和合法运营企业的利益。

  律师视点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

  法规出台催生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电信法》的出台,首先一点就是将使新的监管机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去年盛传将成立的“电信监管委员会”现在还没有成立,估计跟没有一部法律作为这一机构存在的依据有很大关系。这一点与外国有很大区别,国外是先有法律再有机构,例如,美国FCC(联邦电信委员会)就是根据其1934年的《电信法》设立的,但我国恰好调了过来。现在我国在电信监管方面的依据,只有《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效力有限。

  目前电信监管部门并非独立的:在省级,通信管理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但是其定位和权限都不是特别明确,没有一部能授予其权力的《电信法》,使得它没有执法的能力,造成了现在所谓的“大运营商”、“小管局”的尴尬局面。

  由于现行电信法规的效力约束,监管网间互联互通上,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有时甚至连运营商的机房也进不去,而且即使发现运营商违规“做手脚”,也没有足以震慑的罚款手段,对于全国收入数千亿的运营商而言,根本不构成影响。其它行业的违规最重的惩罚包括“吊销许可证”,但是对电信行业来说,运营商的牌照却是“一朝拥有,天长地久”的,通信管理局甚至信息产业部也动不了。

  据我们所知,在目前的一些涉及电信行业的诉讼中,常常缺乏法律依据,加上电信作为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消费者在举证上有不少困难,因此诉讼的结果通常是对运营商有利。

  蔡海宁观点精选

  《电信法》其中一个指导的思想是鼓励竞争,倡导公平、有效的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有利的。现在,各大运营商竞争的层面是越来越高了,用技术的、行政的、法律的方式来竞争:例如小灵通等业务就是没有法律定义的。现在各大运营商的纠纷,基本上靠内部调整比较多,缺乏一部《电信法》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可以说,法律缺席的竞争,其实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

  消委会说法

  广东省消费者委会组织联络部潘力仁:

  规范竞争促使资费透明

  近一两年,广东省涉及电信行业的消费者投诉有上升的趋势,用户不满意

  的例如话费计费不够透明、“套餐”复杂误导用户、网站等服务供应商信息费乱收取、短信息骚扰等。

  对消费者委员会而言,目前处理投诉的法律依据以《消费者保护法》为主,但现在最大的问题出现在调查取证环节。

  首先,不像手机、家电一样,有没有质量的问题只要检测一下就能知道,电信属于服务行业,是无形的东西。比如,用户投诉通信质量问题,但事实上通信质量是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的,例如所处的位置等等,对这些因素很难做到逐一排查。

  第二,由于技术的门槛,对电信的投诉证据主要由运营商单方面提供的,例如,用户投诉电话费计费不准确,但运营商就出示其后台数据证明,让用户“你不信也得信”,没有一部法规来约束电信运营商;有时候,连消委会也无法判断错与对。

  潘力仁观点精选

  无序的市场竞争的加剧,是用户投诉增加的一大原因:例如,运营商新的资费套餐不断出现,有些促销手段模糊或者故意模糊,使消费者难以把握,常常理解错,而被误导。对运营商这种不规范行为,《电信法》的适时出台无疑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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