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2003年5月23日 |
律师当法官 是否应“任职回避”
日前,在广东省佛山市某法院面向全国招考选调人员中,有两个佛山本地律师通过考核被任命为法官。
有着8年从业经历的资深律师王女士说,虽然她现在做律师收入不错,但每次看到法官庄严地走进法庭时,都感到法官的职业更神圣,希望自己能有一天也穿上法官袍。 佛山市的游律师说,我国律师目前的社会地位同法官、检察官有一定差距。不少市民对律师的印象似乎就是为坏人说好话或者为了挣钱拼命劝别人打官司的那种人。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为了调查取证,经常要和各个职能部门打交道,更是经常受到这些部门的冷眼相待。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个人的压力非常大。所以很多律师都会情不自禁地羡慕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 佛山市律师协会的黄汉波副会长认为,在西方,具备10年以上的律师和检察官生涯,拥有出类拔萃的职业能力和声望,才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我国从2001年起,实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的“三考合一”,为三者之间的人才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更多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经验的律师加入法官行列,无疑对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有利的。当然,在收入水平上,法官还远远不能和律师相比,这也限制了优秀的律师人才进入法官行列。也有一些法官、检察官转做律师。为了防止他们利用以前的关系,为自己代理的案件进行疏通等活动,对此《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有明确的“任职回避”规定。但对律师当法官,法律却无类似的“任职回避”规定,那么,会不会发生“律师法官”在遇到自己以前代理的案件或昔日同事代理的案件时,“手下留情”呢?此外,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不得随意与法官、检察官、仲裁人员接触,而“律师法官”的出现,就很难保证上述规定的实施,还需要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李钢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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